【提要】穆姜對《周易》哲學的貢獻主要是“三個首創”:一是首創對“元亨利貞”的哲學詮釋?!兑讉鳌氛粘四陆脑忈?,只是將“體之長”改為“善之長”、 “嘉德”改為“嘉會”,朱熹則在繼承穆姜之說的基礎上發揮出宇宙論、本體論的理學思想。二是首創“四德”概念。此前的“四德”說與穆姜所說的“四德”并不相同,且與《周易》無關,更未能成為后來儒家哲學的基本觀念。朱熹發展了穆姜的四德之說。穆姜的形上觀念是神性的,其超越范式是“修身事天”;朱熹的形上觀念是理性的,其超越范式是“以性僭天”。盡管朱熹以“智”取代穆姜之“固”,但二人的“德”觀念是一以貫之的。三是首創“易不可誣”的原則。 “《易》不可誣”就是“天不可欺”,即天帝之意是不可欺騙的。 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是對“《易》不可誣”的繼承發展,二者的一致性在于“無德不告”,即不仁之人、不義之事,占問無效。穆姜對《易經》的詮釋深刻地影響了《周易》哲學以及中國哲學的發展,堪稱“易學第一女哲”。
眾所周知,《周易》哲學在中國哲學中占有極為突出的地位,乃至可謂“一部中國思想史,在相當程度上也是一部《周易》詮釋史”。但事實上,現今所謂“《周易》哲學”主要就是戰國時期的《易傳》哲學;而西周初期的《易經》乃是蓍筮之書,無所謂哲學。然而,從西周《易經》到戰國《易傳》,中間還有春秋時期的易學思想,乃是“《周易》哲學”的真正開端,見于《左傳》以及《國語》;有學者稱之為“左氏易傳”,并有全面系統的研究成果《左氏易傳輯釋》。事實上,《易傳》的一些重要哲學思想乃是從“左氏易傳”發展而來的;其中最突出的是穆姜的易學思想,她對《易經》的哲學詮釋深刻地影響了《周易》哲學,堪稱“易學第一女哲”。
引言:文獻記載
穆姜(?—前575),春秋時期齊國宗室之女,魯宣公夫人,魯成公母親,姜姓,謚號“穆”,故稱“穆姜”(或作“繆姜”)。
(一)穆姜的生平
關于穆姜,《左傳》曾有如下記載:
夏,季文子如宋致女,復命,公享之。賦《韓奕》之五章。穆姜出于房,再拜,曰:“大夫勤辱,不忘先君,以及嗣君,施及未亡人,先君猶有望也。敢拜大夫之重勤?!庇仲x《綠衣》之卒章而入。
季文子,即季孫行父,姬姓,季氏,謚“文”,魯國正卿,乃是當時魯國架空君權的“三桓”之一,即“季孫氏”。《韓奕》,《詩經·大雅》篇名;《綠衣》,《詩經·邶風》篇名?!拔赐鋈恕蹦四陆苑Q,杜預注:“婦人夫死,自稱未亡人。”“先君”即其已故的夫君魯宣公;“嗣君”指其子魯成公。由此看來,穆姜雖然后來與季文子交惡,但此時還是希望能與之搞好關系。但這終究徒勞,《左傳》又載:
夏,齊姜薨。初,穆姜使擇美槚,以自為櫬與頌琴。季文子取以葬。
齊姜,魯成公的夫人,即穆姜的兒媳。當初,穆姜派人找到了上好的槚木,為自己制作了一副棺材和一把隨葬的頌琴。齊姜死后,季文子卻把穆姜自備的棺木和頌琴拿去給齊姜下葬了。足見季文子的專橫以及對穆姜的仇視。
關于穆姜的德行,《左傳》記載:
宣伯通于穆姜,欲去季、孟而取其室。將行,穆姜送公,而使逐二子。公以晉難告,曰:“請反而聽命。”姜怒,公子偃、公子鉏(chú)趨過,指之曰:“女(rǔ)不可,是皆君也。”
宣伯,即叔孫宣伯,姬姓,叔孫氏,名僑如,謚“宣”,魯成公時為卿,也是當時魯國架空君權的“三桓”之一,即“叔孫氏”。“季、孟”指季文子(季孫氏)和孟獻子(孟孫氏)。穆姜當時頗有權勢;宣伯與之私通,其實意在借穆姜的勢力與季孫氏和孟孫氏抗衡,以除掉季文子和孟獻子。公子偃、公子鉏,魯成公的兩個弟弟。魯成公因晉楚之戰而將前往宋國參加會盟,臨行,穆姜要求他驅逐季文子和孟獻子。魯成公以晉國正在興兵發難為托詞,說是等他回來再說。穆姜大怒,指著公子偃和公子鉏,威脅魯成公:“你要是不同意,他們兩個都可以作國君!”
如此看來,穆姜德行頗為不堪。但是,《左傳》又載:
聲伯之母不聘,穆姜曰:“吾不以妾為姒。”
聲伯,即子叔聲伯,姬姓,子叔氏,名嬰齊,謚“聲”,魯文公的孫子,叔肸(xī)的兒子,魯成公時為卿。“不聘”,即未經婚聘之禮。杜預注:“不聘,無媒禮。”聲伯的母親,沒有經過婚聘之禮,便與叔肸同居了。穆姜對此極為不滿,稱自己絕不把姘婦認作弟妹。杜預注:“昆弟之妻,相謂為姒。”
由此看來,穆姜畢竟還是主張恪守倫理道德的,并非全然藐視禮法。要之,穆姜具有頗為復雜的道德人格。
以上關于穆姜德行的記載,對于理解她對《周易》的獨到詮釋具有重要的意義。
(二)穆姜的《易經》詮釋
穆姜對《周易》的直接論述,是《左傳》的以下記載:
穆姜薨于東宮。始往而筮之,遇艮之八。史曰:“是謂艮之隨。隨,其出也。君必速出!”姜曰:“亡!是于《周易》曰:‘隨:元亨利貞,無咎?!w之長也;亨,嘉之會也;利,義之和也;貞,事之干也。體仁足以長人,嘉德足以合禮,利物足以和義,貞固足以干事。然故不可誣也。是以雖隨無咎。今我婦人而與于亂,固在下位,而有不仁,不可謂元;不靖國家,不可謂亨;作而害身,不可謂利;棄位而姣,不可謂貞。有四德者,隨而無咎。我皆無之,豈隨也哉?我則取惡,能無咎乎?必死于此,弗得出矣。”
東宮,即太子宮。杜預注:“穆姜淫僑如,欲廢成公,故徙居東宮。”實際情況是:穆姜在與季文子的斗爭中敗落,而被“打入冷宮”。
穆姜剛到東宮的時候,曾經占卦,以卜吉兇。占筮的結果是“遇艮之八”,筮人解釋為“艮之隨”,并以“出”解釋“隨”,于是敦請穆姜趕快出逃。然而穆姜斷然拒絕了筮人的建議?!巴觥弊x為“無”,猶言“非也”。
關于“遇艮之八”“艮之隨”,涉及春秋時期的筮法,迄今尚無定論。 一類觀點認為,“遇艮之八”是用的《連山》或《歸藏》(以七、八為占),而“艮之隨”則是用的《周易》(以九、六為占);另一類觀點則認為都是《周易》,以“艮之八”為“艮之隨”是指的從遇卦到之卦的變卦。然而,誠如孔穎達疏:“所云‘遇艮之八’,不知意何所道。以為先代之《易》,其言亦無所據,賈、鄭先儒相傳云耳。”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,這里不予討論,因為它無關乎本文的意旨。
關于“隨其出”,這是對隨卦的卦德的判斷,認為“隨”意謂“出”。杜預注:“史謂隨非閉固之卦”;孔穎達疏:“隨卦,震下兌上,以剛下柔,動而適說(悅),故物皆隨之”。這個解釋,實際上來自《隨彖傳》“動而悅”(震為動、兌為悅),即:“隨,剛來而下柔,動而說(悅),隨。” 另外,關于“隨”暗含“出”之義,《易傳》還有:“服牛乘馬,引重致遠,以利天下,蓋取諸隨。” 按漢字“隨”的本義,《說文解字》:“隨,從也。從辵”;“辵,乍行乍止也。從彳,從止”。即“隨”從“辵”,有“行”之義,自然可引申為“出行”“出動”之義。所以,穆姜肯定了筮人的解釋,然后加以發揮。
穆姜關于《易經》的這番議論,實乃易學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,值得詳加分析。穆姜雖然德行有虧,但我們應當本著孔子的原則“不以人廢言”;何況,穆姜這里的《周易》哲學詮釋,意在自我反省,拒絕出逃,并由此而提出“易不可誣”的原則。這些都是應當予以肯定的。
一、“元亨利貞”哲學詮釋的首創
穆姜最突出的哲學貢獻,是對隨卦的卦辭“元亨利貞”的原創性的哲學詮釋,在易學史乃至中國哲學史上產生了深遠的思想影響。
(一)“元亨利貞”的原意
本來,“元亨利貞無咎”作為《易經》隨卦的卦辭,只是占筮術語,并無哲學意義。筆者對此已有詳盡的考釋,大致來說,應斷句為“元亨,利貞,無咎”,意謂(人神之間的溝通)大為亨通,利于占問(于神),沒有災禍。
所謂“元”,意為“大”,這里用作副詞。“元”本義為“首”,指人的頭部。如《左傳》“狄人歸其元”杜預注:“元,首。”《孟子》“勇士不忘喪其元”趙岐注:“元,首也。”“元”與“大”通,聲韻上是同源詞(聲母是喻定通轉,韻母是陰陽對轉),字形上是同源字?!墩f文》“大,象人形”,其字形即突出人的頭部;后來引申為“大小”之大。《易經》“元亨”,《彖傳》多作“大亨”;與“元亨”相對的筮辭是“小亨”。
所謂“亨”,意為“通”,這里用作動詞,指人與神之間的溝通。朱熹指出:“古者‘亨通’之亨,‘享獻’之享,‘烹飪’之烹,皆作‘亨’字。” 此“亨”實應作“亯”,《說文》:“亯,獻也”;“象進孰(熟)物形?!缎⒔洝罚?/span>‘祭則鬼亯之。’”徐鉉注音:“許兩切,普庚切,許庚切。” 其實,漢字“烹”“享”“亨”原是一個字,作“亯”,皆與祭祀有關,后來發生分化:普庚切即“烹”,許兩切即“享”,許庚切即“亨”。古代祭祀,進獻所“烹”熟食于神,而神“享”之,于是人神可得“亨”通。例如《左傳》“以亨神人”杜預注:“亨,通也。” 即指人與神之溝通。這也是《易經》蓍筮的目的,即占問于神。
所謂“利”,這里意為“有利于”,用作動詞。漢字“利”本義為收割稻谷,所以從禾、從刀?!墩f文》的解釋,其實只是引伸義:“利,铦也。從刀;和然后利,從和省。” 引申為利于、便于、宜于。杜預注“史疑古《易》遇八為不利,故更以《周易》占”,就是這種用法。
所謂“貞”,意為“卜問”(屬龜卜)或“占問”(屬蓍筮),這里用作動名詞。《說文》:“貞,卜問也。”“貞”問于神,本來指龜卜,即《說文》“卜,灼剝龜也,象灸龜之形”;后來指蓍筮,用于《周易》,如“初筮告,再三瀆,瀆則不告,利貞”,“吉,原筮,元永貞,無咎”。所問的對象,乃是殷周時代的“天帝”,例如“自天祐之,吉無不利”,“何天之衢,亨”,“王用享于帝,吉”,均指天帝。
所謂“無咎”,意謂沒有災禍?!墩f文》:“咎,災也。”《系辭傳》說:“無咎者,善補過也。” 意謂補過則能無災。
合起來講,“元亨,利貞,無咎”意為:人神大通,有利占問,無災??追f達引《子夏傳》:“元,始也。亨,通也。利,和也。貞,正也。” 這里以“始”釋“元”,實不確切;以“正”釋“貞”,乃后起引伸義。朱熹認為:“元,大也。亨,通也。利,宜也。貞,正而固也。” 這里以“正而固”釋“貞”,亦屬后起義。高亨先生指出:“元,大也;亨,即享祀之享;利,即利益之利;貞,即貞卜之貞也。” 此說較好,卻也不盡確切。
最典型的例子是蒙卦的卦辭:“亨。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初筮告,再三瀆,瀆則不告。利貞。” 這里的“亨……利貞”與隨卦、乾卦“元亨,利貞”的邏輯相同;同時還以筮人的口吻,首先申明這是有疑問者前來向我求問,然后提出告誡:要想“利貞”,必須遵守筮法的原則,就是不得反復求問、褻瀆神明。這是《易經》本身的最早的筮法記載。
(二)“元亨利貞”的哲學詮釋
西周以后,進入春秋時代,通過歷代詮釋,《周易》逐漸從蓍筮之書演變為義理之書,成為“哲學著作”。高亨先生指出:“春秋時人基本是從占筮的角度來利用《周易》,但已經開始從哲理角度來理解《周易》了。這個時代,《周易》已經由筮書領域開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領域?!?/span> 其間,穆姜居功甚偉。穆姜的“元亨利貞”詮釋如下:
元,體之長也;亨,嘉之會也;利,義之和也;貞,事之干也。體仁足以長人,嘉德足以合禮,利物足以和義,貞固足以干事。
朱熹說,“疑古者已有此語,穆姜稱之”,此“疑”顯然并無文獻依據,只是臆測。至少從傳世文獻看,對“元亨利貞”的這種哲學化的系統整體詮釋,乃是穆姜的首創。高亨先生指出:“此元、亨、利、貞最古之解釋,后世奉為金科玉律者也?!?/span>
此后,直到戰國時期,才有《易傳》的詮釋:
元者,善之長也。亨者,嘉之會也。利者,義之和也。貞者,事之干也。君子體仁足以長人,嘉會足以合禮,利物足以和義,貞固足以干事。君子行此四德者,故曰:“乾元亨利貞。”
朱熹說,《易傳》“與《春秋傳》所載穆姜之言不異”,這并不準確,只能說兩者大致不差,《易傳》只是將穆姜的“體之長”改為了“善之長”,一字之差而已。除此以外,《易傳》照抄了穆姜首創的詮釋,這更加凸顯了穆姜之說的原創性。
此后,歷代學者都是發揮穆姜之說,如南朝梁陳時期周弘正《周易義疏》之說、同期莊氏(佚名)之說(見《周易正義》引)、唐代孔穎達《周易注疏》之說、北宋邵雍《皇極經世·觀物外篇》之說、程頤《伊川易傳》之說等,茲不贅述。
最后,朱熹集其大成,詮釋如下:
元者,生物之始,天地之德,莫先于此,故于時為春,于人則為仁,而眾善之長也。亨者,生物之通,物至于此,莫不嘉美,故于時為夏,于人則為禮,而眾美之會也。利者,生物之遂,物各得宜,不相妨害,故于時為秋,于人則為義,而得其分之和。貞者,生物之成,實理具備,隨在各足,故于時為冬,于人則為智,而為眾事之干。干,木之身,而枝葉所依以立者也。
以仁為體,則無一物不在所愛之中,故足以長人。嘉其所會,則無不合禮。使物各得其所利,則義無不合?!柏懝獭闭?,知正之所在而固守之,所謂知而弗去者也,故足以為事之干。
非君子之至健,無以行此,故曰“乾:元亨利貞”。
下面我們將穆姜與《易傳》、朱熹對“元亨利貞”的解釋加以比較分析:
1.“元”的哲學詮釋
穆姜說:“元,體之長也;……體仁足以長人……今我婦人而與于亂,固在下位,而有不仁,不可謂元……”另有《左傳》昭公十二年(公元前530年)記載,惠伯說:“元,善之長也。” 這是晚于穆姜的說法,是對穆姜“元者,體之長也”的改造;后來《易傳》即是繼承此說。
《易傳》說:“元者,善之長也?!芋w仁足以長人。”這里將“體之長”改為“善之長”,看起來是獨創,其實不然,還是來自穆姜的思想,即穆姜“體之長”與“體仁”之義的合取而已,亦即以“善”為“仁”。
朱熹說:“元者,生物之始,天地之德,莫先于此,故于時為春,于人則為仁,而眾善之長也。……以仁為體,則無一物不在所愛之中,故足以長人。”這里的“眾善之長”與穆姜、惠伯的“善之長”完全是一個意思;這里的“于人為仁”“以仁為體”亦然。朱熹的發揮,主要在于將“四德”與春夏秋冬“四時”對應起來,以“元”對應“春”;從而賦予其宇宙論、本體論的意義,即其所謂可以“生物”的“天地之德”,其實就是程朱理學的“天理”觀念。
此外,穆姜這里對“位”的強調,是《易傳》、朱熹均未加以繼承和發揮的。穆姜在談到“貞”的時候,再次強調了“位”的問題,即“棄位而姣,不可謂貞”。事實上,“德”與“位”的關系問題向來是儒學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論題,《易傳》對此也頗為重視。 例如,關于穆姜談到的“下位”,后來《易傳》指出:“居上位而不驕,在下位而不憂”;“貴而無位,高而無民,賢人在下位而無輔,是以動而有悔也”。
2.“亨”的哲學詮釋
穆姜說:“亨,嘉之會也?!蔚伦阋院隙Y……不靖國家,不可謂亨……”
《易傳》說:“亨者,嘉之會也。……嘉會足以合禮。”這里將“嘉德”改為“嘉會”,以避免與“四德”之“德”發生概念混亂,但實際上也不是原創,而顯然是取自穆姜所說的“嘉之會”。
朱熹說:“亨者,生物之通,物至于此,莫不嘉美,故于時為夏,于人則為禮,而眾美之會也。……嘉其所會,則無不合禮。”朱熹同樣是在繼承穆姜之說的基礎上,發揮出宇宙論、本體論的理學思想,強調“生物”的“天地之德”,而以“亨”對應于四時之“夏”。
此外,朱熹還以“美”釋“亨”“嘉”,也是一種思想發揮。不過,《易傳》卻不是將“亨”對應于“美”,而是將“利”對應于“美”:“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,不言所利,大矣哉!”
此外,穆姜對“國家”的強調,《易傳》、朱熹也都沒有加以繼承和發揮。但事實上,穆姜所說的“靖國家”(“靖”謂“安定”),同樣是后世儒學的一個基本論題。
3.“利”的哲學詮釋
穆姜說:“利,義之和也;……利物足以和義……作而害身,不可謂利……”
《易傳》說:“利者,義之和也?!镒阋院土x。”這是完全照抄穆姜之說。
朱熹說:“利者,生物之遂,物各得宜,不相妨害,故于時為秋,于人則為義,而得其分之和?!?/span>使物各得其所利,則義無不合。”朱熹同樣是在繼承穆姜之說的基礎上,發揮出宇宙論、本體論的理學思想,強調“生物”的“天地之德”,而以“利”對應于四時之“秋”。
此外,穆姜對“身”的強調,《易傳》、朱熹也沒有加以繼承和發揮。聯系上文穆姜談到的“國家”問題,后來孟子曾說:“人有恒言,皆曰‘天下國家’。天下之本在國,國之本在家,家之本在身?!薄洞髮W》也強調:“自天子以至于庶人,壹是皆以修身為本。” 穆姜反對“害身”,正是后來孟子主張的“愛身”:“拱把之桐、梓,人茍欲生之,皆知所以養之者。至于身,而不知所以養之者,豈愛身不若桐、梓哉?弗思甚也?!?可見這是儒家“以身為本”的重要思想傳統。
4.“貞”的哲學詮釋
穆姜說:“貞,事之干也?!懝套阋愿墒??!瓧壩欢?,不可謂貞。”
《易傳》說:“貞者,事之干也。……貞固足以干事。”這仍然是完全照抄穆姜之說。
朱熹說:“貞者,生物之成,實理具備,隨在各足,故于時為冬,于人則為智,而為眾事之干。干,木之身,而枝葉所依以立者也?!懝獭撸诙淌刂?,所謂知而弗去者也,故足以為事之干。”朱熹仍然是在繼承穆姜之說的基礎上,發揮出宇宙論、本體論的理學思想,強調“生物”的“天地之德”,而以“貞”對應于四時之“冬”。關于理學思想,朱熹在這里特別提到“實理具備,隨在各足”,這顯然是說的“理一分殊”之中的、“天理”之下的“分殊”之“理”。
二、“四德”概念的首創
穆姜稱“元亨利貞”或“仁禮義固”為“四德”,她指出:“有四德者,隨而無咎。”這是中國哲學史上“四德”概念的首創。
(一)穆姜之前的“四德”說
當然,穆姜之前,已有“四德”之說;但是,它們與穆姜所說的“四德”并不是一個概念,而且與《周易》無關,更未能成為后來儒家哲學的基本觀念。穆姜的議論是在魯襄公九年,即公元前564年。在她之前,《左傳》記載了3處“四德”概念。
1.魯僖公十四年(前646年):
冬,秦饑,使乞糴于晉,晉人弗與。慶鄭曰:“背施,無親;幸災,不仁;貪愛,不祥;怒鄰,不義。四德皆失,何以守國?”
這里的“四德”是說的“親”“仁”“祥”“義”,并非穆姜的“仁禮義固”。當然,其中的“仁”“義”對穆姜的思想觀念可能有影響。
2.魯僖公二十四年(前636年):
庸勛、親親、昵近、尊賢,德之大者也。……鄭有平、惠之勛,又有厲、宣之親,棄嬖寵而用三良,于諸姬為近,四德具矣。……”
這里的“四德”是說的“庸勛、親親、昵近、尊賢”,顯然不是穆姜的“四德”概念。
3.魯文公六年(前621年):
八月乙亥,晉襄公卒。靈公少,晉人以難故,欲立長君。趙孟曰:“立公子雍。好善而長,先君愛之,且近于秦。秦,舊好也。置善則固,事長則順,立愛則孝,結舊則安。為難故,故欲立長君。有此四德者,難必抒矣。”
這里的“四德”是說的“置善則固,事長則順,立愛則孝,結舊則安”,顯然亦非穆姜的“四德”概念。當然,其中的“置善則固”與穆姜的“體仁足以長人”“貞固足以干事”之間似乎存在著一些聯系。
總之,從“四德”概念的整體看,以上三處“四德”,不僅其內涵不同于穆姜的“是德”概念,而且都與《周易》無關。換句話說,將《周易》的“元亨利貞”詮釋為“仁禮義固”并概括為“四德”,確屬穆姜的首創。
(二)穆姜的“四德”說
穆姜所說的“元亨利貞”作為“四德”,是指的“體仁以長人,嘉德以合禮,利物以和義,貞固以干事”。其中“貞固”較難理解,聯系下文“今我婦人……固在下位”“棄位而姣,不可謂貞”,所謂“貞固”應該就是后來《易傳》所說的“正位”:“君子以正位凝命”;“君子黃中通理,正位居體,美在其中,而暢于四支,發于事業,美之至也”;“家人,女正位乎內,男正位乎外,男女正,天地之大義也”。所謂“正位”就是恪守自己的倫理“角色”,猶如現今所謂“擺正自己的位置”。
將穆姜之說與朱熹之說加以比較(《易傳》幾乎照搬穆姜之說),可以發現后者乃是前者的繼承發展:
1.“德”的內涵
穆姜之“德”,似乎只涉及形而下的君子德行;而朱熹之“德”,則既是形而下的“君子”之“德”,更是形而上的“天地之德”,亦即所謂“天理”。
當然,也可以說,穆姜之“德”亦具有某種形而上的蘊涵。她引證道:“《周易》曰:‘隨:元亨利貞,無咎?!?/span>”然后據此得出判斷:“有四德者,隨而無咎。我皆無之,豈隨也哉?我則取惡,能無咎乎?必死于此,弗得出矣。”這是承認《易經》蓍筮的形而上學預設,即天帝能根據一個人的德行來決定這個人的命運。
但即便如此,穆姜的形上觀念與朱熹的形上觀念也是不同的:前者是一種神性的形上學,后者是一種理性的形上學。筆者曾經談道:“關于《周易》的‘易教’,所涉及的乃是‘形而上者謂之道’,我們由此進入關乎信仰的觀念層級。這里所對應的是自為境界中的形而上者的境界。然而我們知道,《周易》分為古經與大傳兩個部分,而這兩個部分是頗為不同的:《易經》是用以卜問于神的一個神學形而上學的觀念系統,故此‘易教’是關于神性形而上者的信仰與教化;而《易傳》則是經過儒家之義理化改造的一個哲學形而上學的觀念系統,故此‘易教’是關于理性形而上者的信仰與教化。” 朱熹的“德”觀念屬于程朱理學,是《易傳》“理性形而上者的信仰”的發展。這是兩種不同的“超越”(transcendence)觀念范式:穆姜的范式是“修身事天”,承認天帝的神性;朱熹的范式是“以性僭天”,否定神性的天帝。
2.“四德”順序
此外還值得注意的是“四德”之間的順序。將穆姜的“四德”順序與朱熹的“四德”順序加以比較(《易傳》“四德”順序與穆姜同),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繼承關系:
穆姜的“四德”順序:仁—禮—義—固
朱熹的“四德”順序:仁—禮—義—智
顯然,盡管朱熹以“智”來取代穆姜之“固”,但“四德”的順序是完全一致的。不僅如此,以“智”代“固”其實也并不是徹底的取而代之,兩者其實也是一致的。穆姜說:“貞,事之干也。……貞固足以干事。”朱熹說:“貞者,生物之成,實理具備,隨在各足,故于時為冬,于人則為智,而為眾事之干?!懝獭?,知正之所在而固守之,所謂知而弗去者也,故足以為事之干。”其中“知正之所在”是對“貞”的解釋,“固守之,所謂知而弗去”是對“固”的解釋;而這兩層意思都需要“知”,也就是“智”,顯然是對穆姜“貞固”的發揮而已。由此看見,朱熹之“德”觀念與穆姜之“德”觀念是一以貫之的。
僅就“智”這個概念而論,朱熹的“四德”有兩個主要來源:一是孟子的“四端”說。孟子認為:“惻隱之心,仁之端也;羞惡之心,義之端也;辭讓之心,禮之端也;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”;“惻隱之心,仁也;羞惡之心,義也;恭敬之心,禮也;是非之心,智也。仁義禮智,非由外鑠我也,我固有之也”。二是穆姜的“四德”說。作為對《易經》“元亨利貞”的詮釋,朱熹不得不遵從穆姜的易學“四德”順序。
三、“易不可誣”原則的首創
穆姜引證《易經》“隨:元亨,利貞,無咎”,同意筮人的解釋“隨,其出也”,承認“雖隨無咎”;但是,她緊接著又根據自己的德行,否定了筮人的“君必速出”建議,指出:《易經》之意雖然如此,“然故不可誣也”。這是穆姜提出的《周易》占筮的一條重大原則,可概括為“《易》不可誣”。
(一)“《易》不可誣”命題的原意
關于“誣”,杜預注:“言不誣四德,乃遇隨無咎。明無四德者,則為淫而相隨,非吉事?!笨追f達疏:“不誣四德者,四德實有于身,不可誣罔,以無為有也。如是乃遇隨卦,可得身無咎耳。明其無此四德,而遇隨卦者,乃是淫而相隨,非是善事,故得隨必有咎也。”這種解釋,其實并不正確。
這里“然故不可誣也”的“然”,意思是“雖然如此,但是……”。那么,“如此”是指的什么?就是穆姜承認的《易經》卦辭“隨……無咎”的本義,即“隨其出”而“雖隨無咎”。她緊接著用一個“然”即“但是”,作為語義的轉折,從而指出:“雖隨無咎……我則取惡,能無咎乎?”
這就是說,“不可誣”并不是說“德不可誣”,而是說“《易》不可誣”。所謂“誣”,意思是“欺騙”。這里是指的欺騙《周易》,實即欺騙天帝。例如《左傳》:“公使祝宗告亡,且告無罪。定姜曰:‘無神,何告?若有,不可誣也。’”杜預注:“誣,欺也。” 定姜的意思是說:如果無神,何以禱告?如果有神,那就不可欺騙。又如:“齊有彗星,齊侯使禳之。晏子曰:‘無益也,只取誣焉。天道不慆,不貳其命,若之何禳之?’”杜預注:“誣,欺也。”“禳”(ráng)指通過祭祀祈禱消除災殃;“不慆”意謂“無疑”。晏子的意思是說:天帝是不可能通過禳祭來欺騙的。同理,天帝是不可能通過《周易》蓍筮來欺騙的。由此可見“《易》不可誣”就是“《易》不可欺”。
這也表明,“《易》不可誣”就是“天不可欺”。如《論語》載:“子疾病,子路使門人為臣。病間,曰:‘久矣哉,由之行詐也!無臣而為有臣。吾誰欺?欺天乎?’”邢昺疏:“言子路久有是詐欺之心,非今日也。……使門人為臣,是無臣而為有臣。如此行詐,人蓋知之,是人不可欺。……既人不可欺,乃欲遠欺天乎?” 顯然,“天不可欺”乃是孔子的信仰。
(二)“《易》不可誣”原則的發展
筆者曾經指出,穆姜的筮例意味著易學從西周到春秋的這樣一種重大觀念轉折:“吉兇并不取決于《周易》文本所垂示的神諭本身,而取決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,這里就提出了一條重要原則:易不可誣。根據這種精神,《左傳》筮例還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:‘《易》不可以占險?!?/span>
命題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,出自《左傳》所載惠伯之語:
南蒯之將叛也……南蒯枚筮之,遇坤之比曰“黃裳元吉”,以為大吉也,示子服惠伯曰:“即欲有事,何如?”惠伯曰:“吾嘗學此矣。忠信之事則可,不然必敗。外強內溫,忠也;和以率貞,信也。故曰‘黃裳,元吉’。黃,中之色也;裳,下之飾也;元,善之長也。中不忠,不得其色;下不共(恭),不得其飾;事不善,不得其極。外內倡和為忠,率事以信為共,供養三德為善。非此三者,弗當。且夫《易》不可以占險。將何事也?且可飾乎?中美能黃,上美為元,下美則裳。參成可筮,猶有闕也,筮雖吉,未也。”
南蒯,魯國季孫氏家臣,掌管費城。其“叛”,指背叛季孫氏宗主季平子。子服惠伯,即孟椒,孟孫氏宗主孟獻子的孫子。杜預注:“孟椒,孟獻子之孫子服惠伯。”
南蒯將要反叛,占筮結果“黃裳元吉”,以為大吉?;莶灰詾槿?,指出“筮雖吉,未也”,其理由即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。具體來說,惠伯指出:“忠信之事則可,不然必敗?!笨追f達疏:“唯可以占忠信之事,不可以占危險之事也。”但孔穎達又說:“惠伯指論此卦而言‘夫《易》’,非是漫言《易》,故知‘夫《易》’猶言‘此《易》’,謂此‘黃裳元吉’之《易》卦也。險謂危險,言此卦不可以占危險之事。”其實,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的意義并不限于此卦,而是一條普遍的占筮原則。
不僅如此,將“險”解釋為道德中性的“危險”也不確切,應當解釋為“險惡”,即與“善”相對,因為惠伯明確指出:“元,善之長也”;“供養三德為善”;“事不善,不得其極”。例如《左傳》“險徼幸者,其求無厭”杜預注:“險,猶惡也?!?又如《禮記》“小人行險以徼幸”孔穎達疏:“小人以惡自居,恒行險難傾危之事,以徼求榮幸之道。” 由此可見,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意謂“《易》不可以占惡”。
有學者說:“‘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’,完全是一種創新的思想。” 確實,這是一種“創新”;但是,這種創新是否可以說“完全是”,則可商榷。其實,從穆姜的“《易》不可誣”到惠伯的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,顯然存在著某種繼承發展關系:就時間先后而論,穆姜“《易》不可誣”的提出,是在魯襄公九年,即公元前564年,而惠伯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的提出,則是在魯昭公十二年,即公元前530年,前后相距30多年;就觀念內涵而論,惠伯講“忠”“信”“三德”等,與穆姜講“體仁”“合禮”(“嘉德”)“和義”等,都是講德行問題;惠伯的“外內倡和為忠,率事以信為共(恭)”“和以率貞”等,穆姜的“義之和”“和義”“事之干”“干事”“貞固”等,兩者之間也有明顯的意義關聯。
這里尤需注意惠伯的表達: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。將何事也?且可飾乎?”孔穎達將“飾”僅僅理解為“裳,下之飾也”,解釋道:“言此《易》所占,唯且可為在下之飾乎,不可為馀事也。”其實,這里的“飾”是雙關語,即同時也有修飾、掩飾、掩蓋之義?;莶f“將何事也?且可飾乎?”意思是:你想干什么?這是掩飾得了的嗎?這里的“飾”即“掩蓋”與穆姜所說的“誣”即“欺騙”語義一致:穆姜說“《易》不可誣”,惠伯說“《易》不可飾”,都有“《易》不可欺”的意思。
總之,惠伯的“《易》不可以占險”與穆姜的“《易》不可誣”之間的一致性在于:《易經》背后的天帝之意乃是不可欺騙的;因此,蓍筮的效果不僅取決于《易經》本身的占斷,而且取決于占問之人的德行。仿照“瀆則不告”,這樣的蓍筮原則或許可以概括為“無德不告”,即:不仁之人、不義之事,占問無效。